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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祖 发表于 2008-9-1 09:37

请为华主席降半旗志哀,他配得起!

《国旗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旗法,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i] 本帖最后由 老祖 于 2008-9-1 09:52 编辑 [/i]]

匿名 发表于 2008-9-1 09:42

不得而知啊

motofans 发表于 2008-9-1 10:05

都无声无息了。

ccb1949 发表于 2008-9-1 20:32

过渡人物,

motofans 发表于 2008-9-2 09:27

已经火化了,来宾的规格蛮高,该来的都来了,就是不隆重,搞得无声无息。

xxx168 发表于 2008-9-3 17:13

不认识的            .

motofans 发表于 2008-9-4 10:37

你太小了,没赶上70年代末中国政坛惊天大逆转。

水上人家 发表于 2008-9-4 15:14

是需要。但没见着。

kangkang 发表于 2008-9-4 23:36

感觉没必要,在我印象中华太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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