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省经贸委、省电力局于近日发出通告,进一步规范自备发电机的使用。
通告要求:居民家庭严禁擅自安装各类自备柴(汽)油发电机,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先生活、后生产”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近两年来,由于电力供应十分严峻,致使自备发电机大幅度增加。这些发电机功率大到几百千瓦,小到一两千瓦。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用户和营业用户没有及时到电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违规使用自备发电机的情况比较多。据了解,这些未办理申请的自备电源没有可靠的防倒送电措施、没有单独的接地装置、接线比较混乱、甚至还发现有多台自备发电机多点切换问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通告规定,所有用户新装的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必须凭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向当地供电部门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启用原封存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的用户,应重新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凭检验合格报告向当地供电部门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用户必须按供电部门审核的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接入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供电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供电局在接到用户竣工报告后,及时派员到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不并网自备发电机使用安全协议书后,方可投运;凡未办相关手续,已自行安装、使用不并网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的用户,必须立即暂停使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并持相关检验合格报告,到当地供电部门按规定补办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并网自备柴(汽)油发电机自行安装使用、接入(或供出),以及擅自并网属危害供电、用电安全行为。如发生用户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电力倒送等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供电部门和其他用户损失的,该用户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严禁用户自行变更不并网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使用地点,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同时,通告还指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供电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户的自备柴(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