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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本主题由 肾虚道长 于 2008-11-4 08:51 提升

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多年好友成了诈骗对象
受害人:张红娟,女,仙居县安洲街道小路头村,经营化妆品生意多年。
被告人:张小招,女,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塘下山村。
被告人:郑彩平,男,仙居县步路乡外宅村人。(以上两被告人原系夫妻)
被告人:郑星星,女,成年,系张小招与第一任前夫所生的女儿。
张小招、郑彩平、郑星星案发前居住在仙居建设西路23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已有七年之久,他们对外一直称已将该房屋买下。2004-2005年还向亲戚朋友炫耀,见人就说“我房子买在建设西路23号了,有空来玩”。
张红娟与张小招系同龄、邻村的多年朋友,两人时有往来,张小招还是张红娟化妆品店的老顾客。
2007年2月,张小招、郑彩平心事重重地来到张红娟的店里。张小招以小女儿郑梦轩(12岁,系张小招与郑彩平的婚生女)在杭州武术学校里闹出人命案,要赔款60万元为由,要将(其租住的)位于仙居建设西路23号房屋出卖给张红娟。2007年4月11日,张小招将伪造的该房屋的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给张红娟,房款付清后,被告人给张红娟出具了购房款收条,双方签订了《房屋断卖契》(由王菊琴执笔),被告人承诺于2007年6月25日交房。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1.42万元。
到2007年6月25日,眼看交房期限已到,张小招等以房价太低为借口,又将该房屋的出售信息在仙居电视台发布。6月27-28日,张小招带着香港护照、边防证曾2次出逃,中途被张红娟亲戚发现带回。张红娟发现情况有异后,于2007年6月29日向仙居县公安局刑警六中队报案,并在2007年7月1日通过杜婆桥村张某和岭下张村林某(该俩人也被张小招以借条形式骗走40多万元人民币)的帮助下,与该房屋的房主吴忠和夫妇(一直在外地做小吃生意,多年未回家)取得联系。
2007年7月2日,吴忠和夫妇赶回仙居找到张红娟,亲口确定其并未将该房屋出卖任何人,只是租给张小招一家居住。张红娟拿出被告人张小招、郑彩平等提供的他们有关购买吴忠和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让吴忠和辨认,吴忠和看后,明确告诉张红娟该两份契约上的笔迹并非自己所写,全系张小招等私自伪造。当时吴忠和从张红娟处拿了证据也到仙居刑警六中队报案,并于当天收回该房屋。
张小招、郑彩平于2007年8月8日被正式逮捕,郑星星至今仍未归案。
令人不可思议的判决
张小招、郑彩平房屋诈骗案,于2008年3月18日在仙居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定为犯罪预备,被告人张小招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郑彩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5000元(详见(2008)仙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庭审中查明张小招、郑彩平早在2006年10月8日就已离婚。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审将受害人张红娟交给公安、检察机关的事实证据,作为吴忠和告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并到仙居电视台作广告一事的证人证词,而对直接经济受害人、实质性的受害者张红娟被诈骗40多万元一案却不再作任何追究。
从上述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人的利益:
1、吴忠和。于2007年7月2日报案,并于当天收回房屋。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契约将其租住的吴忠和的房子卖给张红娟,后来又到电视台发布该房屋的出售广告,其行为侵害了吴忠和的权利,但吴忠和已将该房屋收回,并没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法院将其定性为“犯罪预备”
2、张红娟。于2007年6月29日报案,但至今未追回被诈骗的40多万元房价款。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假的契约,将租来的房屋卖给张红娟,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0多万元,至今未归还。已对张红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买卖程序已完成,应属“犯罪成功”。
法院却不追究三被告人诈骗受害人张红娟房价款40多万元人民币的刑事责任,这不是避重就轻、主次颠倒?
不知仙居人民法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这样的巨额房产诈骗案在仙居还属首例,敬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给被害人出谋划策   联系电话:15325763993

[ 本帖最后由 红叶情 于 2008-4-13 14: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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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到极点, 司法机关应当主持公道,三被告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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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申诉!但要注意申诉时限.对行政不作为的,可将仙居人民法院向上一级行政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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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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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仙居人民法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文中有关对张红娟的侵害描述真实,那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都可作为量刑标准,无论是适用哪一条,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从张红娟取得购房款(收条为证据),已经实施了犯罪,犯罪预备说、犯罪未遂说都不应当成立
1、先要考虑仙居检察院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的?
如果仙居检察院扰乱市场秩序罪或侵犯财产罪罪名起诉的,对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应当向台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遗漏罪行或犯罪性质不准确,张红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从本文叙述的情况看是不是有可能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侦查,只是集中在对吴忠和夫妇的侵害,导致起诉意见书也没有列入对受害人张红娟的侵害,检察院公诉一般依据起诉意见书进行,属于遗漏罪行。
2、有没有附带的民事?(当庭有没有宣读!)
如果有附带的民事诉讼,张红娟可以直接民事诉讼部分就向台州中级法院上诉

建议当事人注意诉讼时限,咨询律师后马上行动
案情简单,诉讼环节有点不可思议,不排除存在正常法律程序外的情况,当事人请作好长期抗争思想准备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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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引起警惕,这种违法行为.

如果属实,希望受害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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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龙果然是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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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云中龙的点评。真可谓云中之龙,其见解非一般人所能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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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以后公布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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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骗子太可恶,怎么就骗起身边的好朋友了?
现在什么世道?将租来的房子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卖给受害人,诈骗了40万元人民币。还敢去电视台做卖房子的广告,太嚣张太恶劣|,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怎么会只判1年有期徒刑,其中必定有问题,说不定又遇上很黑很后台的骗子了吧!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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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顶起!!!!!!!!直到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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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道一点点情况的人想说说一点东西:
楼主没有将所有的事实反映出来:钱是如何到张小招的手上的?其有没有还过?(涉及到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据张小招说是还款过的。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诈骗的故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的一种定义。建议大家了解真相后谨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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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云中龙 于 2008-4-4 23:48 发表
“不知仙居人民法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文中有关对张红娟的侵害描述真实,那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都可作为量刑标准,无论是适用哪一条,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从张红娟取得购房款(收 ...
假如从张红娟那里拿到钱后,曾付过利息,还过10多W本金呢?非法占有目的能成立吗?

MS这位朋友懂法,可以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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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关心的不防看看帖子的时间:张小招第一次来“骗”是在2月份,哪个时候就说要卖了,为什么到4月份?中间有什么事情发生?是不是有什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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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公道如在?这样的判决真是令人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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