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刀尖上舞者 于 2008-4-7 21:00 发表 
假如从张红娟那里拿到钱后,曾付过利息,还过10多W本金呢?非法占有目的能成立吗?
MS这位朋友懂法,可以探讨下。
既然这位朋友盛情相邀,那我就不便推辞了
套用楼上的这段话,改动一些词,举个例子:假如某男和某女以前谈过恋爱,曾一起睡过觉,还堕过胎呢?后来某男强奸某女能成立吗?
构成强奸罪要件是某男有没有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某女发生性关系。从法律角度,有没有构成强奸罪,主要看某男是不是存在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而不能用“两人以前发生过性关系”这样的理由去否认或推翻犯罪事实。
现在我们回到这个案子,张红娟和犯罪嫌疑人是多年的朋友,曾经借过钱,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在当今这个社会那是很自然不过的事情。这种性质与后来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欺诈、伪造产权证明实施的犯罪行为截然不同,同样用“以前双方有经济往来”这样的理由去否认或推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下面让我做一个大胆的案情推断,相信能给楼上这位朋友一个清晰的理解:
犯罪嫌疑人在07年以前利用朋友关系曾向受害人多次借款,并按期付利息,在某年某月某日将其中10多W本金还给受害人,由于……(此处省略200字),犯罪嫌疑人为了填补生意上的亏空,2007年2月开始酝酿……. (此处省略100字),利用张红娟与犯罪嫌疑人多年朋友关系和“良好的经济往来信誉”(大凡成功的P子都会很好的利用这种信任,善良的人们啊!一定要警惕身边的狼),持伪造的某房屋的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附复印件证据),以41.42万元转让价格和张红娟签订了《房屋断卖契》(附复印件证据),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1.42万元(其中含以前的借款X万元)。
以上来源于一个可能真实的案例,供朋友们学习法律知识专用,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