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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本主题由 肾虚道长 于 2008-11-4 08:51 提升

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多年好友成了诈骗对象
受害人:张红娟,女,仙居县安洲街道小路头村,经营化妆品生意多年。
被告人:张小招,女,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塘下山村。
被告人:郑彩平,男,仙居县步路乡外宅村人。(以上两被告人原系夫妻)
被告人:郑星星,女,成年,系张小招与第一任前夫所生的女儿。
张小招、郑彩平、郑星星案发前居住在仙居建设西路23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已有七年之久,他们对外一直称已将该房屋买下。2004-2005年还向亲戚朋友炫耀,见人就说“我房子买在建设西路23号了,有空来玩”。
张红娟与张小招系同龄、邻村的多年朋友,两人时有往来,张小招还是张红娟化妆品店的老顾客。
2007年2月,张小招、郑彩平心事重重地来到张红娟的店里。张小招以小女儿郑梦轩(12岁,系张小招与郑彩平的婚生女)在杭州武术学校里闹出人命案,要赔款60万元为由,要将(其租住的)位于仙居建设西路23号房屋出卖给张红娟,双方商定分两期付款。当月第一期房款付后,张小招等将伪造的该房屋的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交给张红娟。到2007年4月11日,二期的房款付清时,被告人给张红娟出具了购房款收条,双方签订了《房屋断卖契》(由王菊琴执笔),被告人承诺于2007年6月25日交房。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1.42万元。
到2007年6月25日,眼看交房期限已到,张小招等以房价太低为借口,又将该房屋的出售信息在仙居电视台发布。6月27-28日,张小招带着香港护照、边防证曾2次出逃,中途被张红娟亲戚发现带回。张红娟发现情况有异后,于2007年6月29日向仙居县公安局刑警六中队报案,并在2007年7月1日通过杜婆桥村张某和岭下张村林某(该俩人也被张小招以借条形式骗走40多万元人民币)的帮助下,与该房屋的房主吴忠和夫妇(一直在外地做小吃生意,多年未回家)取得联系。
2007年7月2日,吴忠和夫妇赶回仙居找到张红娟,亲口确定其并未将该房屋出卖任何人,只是租给张小招一家居住。张红娟拿出被告人张小招、郑彩平等提供的他们有关购买吴忠和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让吴忠和辨认,吴忠和看后,明确告诉张红娟该两份契约上的笔迹并非自己所写,全系张小招等私自伪造。当时吴忠和从张红娟处拿了证据也到仙居刑警六中队报案,并于当天收回该房屋。
张小招、郑彩平于2007年8月8日被正式逮捕,郑星星至今仍未归案。
令人不可思议的判决
张小招、郑彩平房屋诈骗案,于2008年3月18日在仙居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定为犯罪预备,被告人张小招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郑彩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5000元(详见(2008)仙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庭审中查明张小招、郑彩平早在2006年10月8日就已离婚,两被告还承认2004年就已经伪造了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可见是早有预谋。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审将受害人张红娟交给公安、检察机关的事实证据,作为吴忠和告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并到仙居电视台作广告一事的证人证词,而对直接经济受害人、实质性的受害者张红娟被诈骗40多万元一案却不再作任何追究。
从上述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人的利益:
1、吴忠和。于2007年7月2日报案,并于当天收回房屋。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契约将其租住的吴忠和的房子卖给张红娟,后来又到电视台发布该房屋的出售广告,其行为侵害了吴忠和的权利,但吴忠和已将该房屋收回,并没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法院将其定性为“犯罪预备”
2、张红娟。于2007年6月29日报案,但至今未追回被诈骗的40多万元房价款。张小招、郑彩平等伪造假的契约,将租来的房屋卖给张红娟,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0多万元,至今未归还。已对张红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买卖程序已完成,应属“犯罪成功”。
法院却不追究三被告人诈骗受害人张红娟房价款40多万元人民币的刑事责任,这不是避重就轻、主次颠倒?
不知仙居人民法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这样的巨额房产诈骗案在仙居还属首例,敬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给 ,被害人出谋划策     联系电话:15325763993  有关该案的证据欢迎到 QQ:107558336 的空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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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我就是该诈骗案的受害人。2月份时双方商定分两期付款。当月(2007年2月26日)第一期房款付后,张小招等将伪造的该房屋的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交给张红娟。到2007年4月11日,二期的房款付清时,被告人给张红娟出具了购房款收条,双方签订了《房屋断卖契》(由王菊琴执笔)。做人要讲良心的,被告人什么时候还了10W本金及利息了?说话要讲证据的。我现在才从城关派出所了解到,张小招、郑彩平为了赖掉安徽人(刘万义等)为他们干活的工钱(2006年的工资),到了2007年5月,民工们实在连生活费都无法解决,多次催讨无结果的情况下,其中安徽一民工找到她居住的仙居建设西路23号讨要工钱,还被张小招和郑彩平用铁棍打得头破血流而住院(住仙居人民医院)。后于2007年5月30日上午虽然由城关派出所调解,张小招等不服从调解。(骑到派出所去的)摩托车也被民工们围住,后为了脱身,自己人先溜走,摩托车让她的一个朋友(卢某,男)去骑回来(跟民工说摩托车先骑走,下午一定回来付工资包括医药费),就这样把摩托车骗回来的。此事至今仍然没有解决。这就是张小招的为人。她不但诈骗我的40多万,另为杜婆桥村张某(女)和岭下张村林某(男)也40多万(也是和张小招多年的朋友),还有郑彩平的外甥女6万,以及郑彩平的姐姐(居住在步路乡外宅村)也10万,以上几个都是以借条形式骗来的,张小招郑彩平等骗的都是亲戚和朋友。究竟骗了多少钱只有张小招自己心里知道.......现在我才算真正了解到张小招是这样一个人了,敬请正直人士到石卡以及塘下山等村了解一下,就会知道有多少人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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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刀尖上舞者 于 2008-4-7 21:00 发表

假如从张红娟那里拿到钱后,曾付过利息,还过10多W本金呢?非法占有目的能成立吗?

MS这位朋友懂法,可以探讨下。
既然这位朋友盛情相邀,那我就不便推辞了
套用楼上的这段话,改动一些词,举个例子:假如某男和某女以前谈过恋爱,曾一起睡过觉,还堕过胎呢?后来某男强奸某女能成立吗?
构成强奸罪要件是某男有没有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某女发生性关系。从法律角度,有没有构成强奸罪,主要看某男是不是存在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而不能用“两人以前发生过性关系”这样的理由去否认或推翻犯罪事实。

现在我们回到这个案子,张红娟和犯罪嫌疑人是多年的朋友,曾经借过钱,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在当今这个社会那是很自然不过的事情。这种性质与后来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欺诈、伪造产权证明实施的犯罪行为截然不同,同样用“以前双方有经济往来”这样的理由去否认或推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下面让我做一个大胆的案情推断,相信能给楼上这位朋友一个清晰的理解:

犯罪嫌疑人在07年以前利用朋友关系曾向受害人多次借款,并按期付利息,在某年某月某日将其中10多W本金还给受害人,由于……(此处省略200字),犯罪嫌疑人为了填补生意上的亏空,2007年2月开始酝酿……. (此处省略100字),利用张红娟与犯罪嫌疑人多年朋友关系和“良好的经济往来信誉”(大凡成功的P子都会很好的利用这种信任,善良的人们啊!一定要警惕身边的狼),持伪造的某房屋的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断卖契》(附复印件证据),以41.42万元转让价格和张红娟签订了《房屋断卖契》(附复印件证据),从张红娟手中诈骗得人民币41.42万元(其中含以前的借款X万元)。

以上来源于一个可能真实的案例,供朋友们学习法律知识专用,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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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的骗子真是防不胜防。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应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我想社会难道真的如此黑暗吧?总应有讲理讲法的地方的,我们希望知道以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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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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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我认识这个被告人张小招,她人长得倒是还好看,可她的骗术比她的长相还好。我们附近村庄人的都对她“敬”而远之,她还骗了我所里同事的妈妈(杜婆桥村)20多万的钱,我的同事见到就要骂她,可她都笑嘻嘻的,脸皮真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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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这样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的人受骗呢!简直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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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首例巨额房产诈骗案

本人希望人民检察院尊重事实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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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经在仙居人民法院(2008年3月18日)判决的十天内,于3月25日和3月29日分别找到仙居检察院两个检察长为该案提叫了《关于要求追诉张小招  郑彩平诈骗张红娟房价款40万元人民币定罪量刑的紧急报告》,可至今还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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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人民检察院尊重事实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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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受害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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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太恶劣,怎么会只判1年有期徒刑,太不能让人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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