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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本主题由 台州论坛 于 2008-8-14 21:58 提升

请教:公司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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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法,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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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职工提前一星期、正式职工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便可辞职。
楼主公司那合同是吓唬、敲诈不懂法的人用的,人家去劳动局告你公司,你公司老板就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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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每年赔偿7000元呢,你以为还是20世纪啊?
奉劝你老板别做这样的缺德事了,偷鸡不成失把米,别让人家笑话你老板是个法盲、大老粗、周扒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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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德留人,以待遇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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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方同意就是合理合法的
台州地阔海溟溟,云水长和岛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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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凡是与法律条款抵触的合同签了也无效。
好好爱老婆,天天挣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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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板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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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得这么分析:首先说说条款内容,这个样的条款与劳动法不冲突,因为楼主说了是"提前离职"而不是辞职,如果是离职,那就是劳动者单方违约,一旦违约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辞职的,那就是和3楼说的那样,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正式工作期间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解除合同,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得不到。
再来说说这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按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都认可这个条款,那么就按照合同进行履行。
门牙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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