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路桥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路桥主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路桥实际,现就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拖拉机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行驶;大型货运汽车必须遵守限时入城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到po.lice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二、承运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密封式加盖装备,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滴漏现象。
三、严禁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在城区鸣喇叭、随意变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禁出租车、公交车超时待客,占道叫客,随意停车,随意掉头;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戴上安全头盔,严禁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
五、严禁黄包车、残疾车无牌无证上路、非法营运及在公交站点乱停靠、乱揽客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严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登记上牌、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在主城区内所有需停放的机动车均应停到停车场或po.lice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划线允许停车的泊位上,严禁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po.lice交警、建设、城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挖掘道路、堆物作业及个人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报刊、散发小广告等妨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po.lice交警、交通运管、城管等执法人员的管理指挥。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po.lice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